再论"假想的不犯罪"OACHSSCD

中文摘要

"四要件对违法性认识无解"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片面叙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围绕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的讨论早于古典阶层体系的问世.重视实质判断的四要件容纳了规范责任论,也讨论了违法性认识问题.受维辛斯基法学学说影响,苏俄刑法学在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存在逻辑矛盾.违法性认识与四要件是两个独立发展的问题,四要件的罪过理论能充分展开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承担与阶层体系中罪责的判断相应的功能.违法性认识错误应阻却犯罪故意,将其与事实认识错误区别对待不合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法律过失"的要素,但仅凭侥幸否定违法性怀疑的情况成立间接故意.

徐澍;黎土艺

吉森尤斯图斯—李比希大学,德国 吉森 35390新西伯利亚国家研究型国立大学,俄罗斯 新西伯利亚 630090

社会科学

犯罪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法律过失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6 (1)

35-43,9

10.3969/j.issn.1672-9846.2026.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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