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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限额内投保义务人与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形态OACHSSCD

中文摘要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若投保义务人与事故责任人非同一人,二者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形态为何,颇具争议.《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 21 条规定二者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责任",但存在严重的适用困境."共同承担责任"为外部责任,并非按份责任或者补充责任,其本质为投保义务人与事故责任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交强险限额内的追偿规则应以投保义务人承担最终责任为起点,结合事故责任人对未投保事实的知情状态和投保义务人与事故责任人非同一人的原因进行类型化建构.

凌博涵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0

社会科学

投保义务人事故责任人交强险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26 (1)

18-26,75,10

10.3969/j.issn.1672-9846.2026.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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