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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简约化:理念、方法与路径OACHSSCD

中文摘要

我国刑法典,尤其是刑法分则的条文规定臃肿庞杂,不仅构成要件设计缺乏类型性和有效性,而且难以实现刑法典的简约化,刑法修订的重心应从"增肥"转向"瘦身".刑法分则应删除关于共犯、数罪并罚、"明知"、数额累计计算等不必要的注意性规定;删除特殊的背信罪、强制罪、胁迫罪、妨害业务罪、事故犯罪、诈骗罪等条文,而增设类型化程度较高的普通的背信罪、强制罪、胁迫罪、妨害业务罪、业务过失致死伤罪等罪名;废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等缺乏明确性的"口袋罪";废除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组织、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类犯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无效、不当的犯罪化规定.受贿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妨害药品管理罪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危险作业罪中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渎职罪中的"徇私舞弊"等均系赘余表述,也应予以删除.

陈洪兵

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刑法典注意性规定类型性"口袋罪"无效的犯罪化

《学术界》 2026 (2)

63-73,11

10.3969/j.issn.1002-1698.2026.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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