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分离下刑法立法的明确性OACHSSCD
刑法中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常发生分离,二者的构成要素也有所不同,刑法立法的明确性应基于这一背景。刑法立法的明确性首先是指行为规范的明确性,但只要一般国民根据刑法规定能认识行为性质且知晓该行为可能招致刑事处罚即可。行为规范要求立法用语的大众化并尽可能是客观的、描述性规定。基于裁判规范受众的角色专属知识,专业性、概括性的立法用语可满足明确性要求,不过立法缺乏基本的明确性而依赖司法解释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明确性应兼顾两类规范功能,用语上对法定犯更应考虑行为规范的要求,内容方面只有在不得已时才适合兜底条款。入罪应尽可能具体,出罪可具适度概括性;轻罪可具有概括性,重罪则应具体。单一裁判规范可具概括性,但应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
童伟华
长沙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22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社会科学
刑法行为规范裁判规范罪刑法定立法明确性
《河北法学》 2026 (3)
P.21-42,22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刑法规范二重性视阈下存疑有利被告人研究”(20FFXB071)2024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新质生产力视阈下数字版权刑法保护研究”(24A06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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