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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保证期间功能之再审视——保证人知情权保障说的证成与展开OACHSSCD

中文摘要

《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定保证期间制度,但法定保证期间的制度目的并不在于补漏诉讼时效和保障保证人求偿权,而在于令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在此基础上保证人可以知晓自己所负担的保证责任,并提前做出交易安排。在具体案型中,对于过短的保证期间,应当承认其效力;对于过长的保证期间,应当限制其效力;在最高额保证中,对于结算期后才到期的债权应该采取分别计算;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通过向保证人进行诉讼外请求,也能令保证人知晓自己所负的保证责任。

吴昊;冯德淦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社会科学

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保证人求偿权担保从属性最高额保证

《河北法学》 2026 (3)

P.174-200,27

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23FYB029)2022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2SFB5042)2024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外合作项目(与德国柏林自由大学合作奖学金)(留金欧[2024]52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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