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论证——从激励理论和产业互动过程出发OA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是目前版权法领域的争论焦点之一。【目的】本文旨在检视和比较赋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的收益和成本。【方法】本文搁置本体论上的争论,采用法经济学方法,从产业实践需求出发展开分析。【结果】研究结果显示,在激励必要性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者通过出售工具使用权已能获得回报,无须额外激励,但用户的创作投入仍需版权激励,否则将阻碍产业发展;在激励成本方面,赋予版权并不会带来不同于传统作品保护的制度成本,“独创性”和“实质性相似”规则完全能应对潜在问题。【结论】本文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当下的最佳选择,这既能保障必要的创作激励,也可避免因拒绝保护或另设邻接权而产生的更高司法成本。
李劼;姬瑜
中国版权杂志社,北京100070香港大学,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999077
社会科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可版权性激励理论版权保护法经济学
《中国传媒科技》 2026 (1)
P.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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