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经济发展的环境风险及其法律规制OACHSSCD
作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环节,低空经济依托其技术依赖性与立体空间性,在驱动产业创新的同时,也引致具有时滞性、不可控性、负外部性与成本不对称性的复合环境风险,表现为物理污染、生态干扰、能源消耗等传统环境风险和技术、空间等新型环境风险的并存与交织,凸显拓展风险预防原则适用、构设系统化治理方案的逻辑正当性。虽然现行环境法律体系可为风险治理提供部分解释依据,但仍面临技术、空间环境风险规制不能以及理念、主体、程序等治理要素脱嵌的困境。这就需要突破既有法律框架的局限,结合低空经济特性,构建适应性的环境法律制度。在具体进路上,需从技术风险预防层面建立低空技术环境风险评估机制与强制环境标准机制,从空间协同治理层面实施低空空域分区准入机制、“空-地”一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与低空产业全生命周期环评机制,从多元包容治理层面完善主体协同共治机制与包容审慎的底线监管机制,通过《低空经济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等专项立法整合相关制度,最终实现低空产业活力激发与生态安全底线保障的协同共进。
郑泽宇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社会科学
低空经济环境风险系统化治理专项立法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1)
P.163-180,18
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项目“新质生产力驱动山东省乡村绿色治理的实践机制和政策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024KJL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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