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修改背景下监检强制措施协调衔接的现实难题及化解OACHSSCD
《监察法》首轮修改使监察强制措施从一元立法配置转向四元立法配置,这一变革深刻影响了监察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协调衔接关系。具体而言,在监检强制措施的正向衔接方面,原有的“一对三”模式已调整为“二对三”;在反向衔接方面,则从“五对一”转变为“五对二”。从监检强制措施协调与衔接的双重纬度看,现有制度在互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转换、先行拘留的适用及监察强制措施的解除、退回补充调查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则、漏罪新罪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则等方面亟须完善。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互涉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与转换上,确立“预计措施强度+主调查机关优先”原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先行拘留的适用及监察强制措施的解除上,应取消先行拘留制度,并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弥补强制措施衔接的时间空档;在退回补充调查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确立“案退人不退”与“案随人走”相结合的适用原则;在漏罪新罪情形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应以被调查人的羁押状态为参照,一并考察责令候查与留置措施的适用情形。
唐成余
西南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重庆401120
社会科学
监察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法法衔接监检协调衔接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6 (1)
P.91-103,13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推动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研究”(2024NDZD02)。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