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转破”程序启动中执行法院的释明义务OACHSSCD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创设了“执转破”程序,但其实施效果尚未达到预期设定的目的。“执行难”实际上是“破产难”,而“破产难”首先是“执转破”程序启动难。在恪守破产申请当事人主义原则下,“执转破”程序的启动依赖于执行法院履行释明义务,最终由当事人决定是否同意转入破产程序。尽管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对执行法院的释明义务作出了一些规定,部分地区法院也出台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但目前尚未形成系统化、可操作性强的制度指引,并未有效激发执行法院启动“执转破”的积极性。为破解“执转破”程序启动难题,有必要在现有规范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明确释明的具体范围、强化积极释明方式、加强对主要对象的针对性释明、建立不当释明救济机制等途径,以期夯实执行法院的释明责任,推动“执转破”程序的实质化运行。
汤正旗;周梦月
湖北文理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湖北襄阳441053襄阳尚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湖北襄阳441199
社会科学
“执转破”程序执行法院释明义务释明权不当释明
《湖北文理学院学报》 2026 (1)
P.2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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