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导基金容错机制促进了企业创新吗?OACHSSCD
在创新型企业亟需融资而政府引导基金仍有资金沉积的背景下,容错机制能否平衡创新型企业高风险特征与财政资金安全性要求,提升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的支持质效?本文基于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文本分析和政府引导基金投资事件研究,发现:(1)容错机制为企业创新提供了试错空间,能显著促进企业创新“量质齐升”,且在中小微、成长期、获得地方产业政策支持企业中,以及管理机构属国资、基金行政设立层级较高的情形下作用更显著。(2)容错机制影响了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显著降低了创新型企业的资金约束,从而提高了企业创新水平。一方面,尽职免责条款能避免将不可控因素导致的项目失败归因于管理机构,激励管理机构敢于投资、企业敢于创新;另一方面,投资失败容忍程度规定了政府引导基金可接受的最大资金损失比例,能为企业创新提供相对宽容的资金使用环境。(3)相较单独实施尽职免责制度,同时设置投资失败容忍程度的成效更显著。(4)随着投资失败容忍程度提高,企业创新数量和质量均先上升后下降,呈现倒U型关系;失败容忍程度设置需平衡创新激励效应与道德风险问题。本文丰富了政府引导基金内部运行机制的相关研究,也为积极落实容错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提供了实证支持。
周育红;刘贤铤;曾莹莹
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006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0006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福建厦门361100
管理科学
政府引导基金容错机制失败容忍尽职免责双重机器学习企业创新
《证券市场导报》 2026 (2)
P.3-15,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共享经济下创业投资新业态及其对区域创新的影响研究”(批准号:20BJY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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