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期刊导航|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论《公司法》第226条董事之“负有责任”的判断标准

论《公司法》第226条董事之“负有责任”的判断标准OACHSSCD

中文摘要

我国《公司法》第226条规定违法减资情形下“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未确定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负有责任”的限定条件表明董事责任的归责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董事违反守法义务、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为基础,保持董事归责的谦抑性。同时,违法减资中董事责任的判断应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责任要件,形成“先226条,后191条”的董事责任承担优先顺位,建立违法减资中董事责任的判断标准,以解决法院较为谨慎而不愿去认定董事“负有责任”的实践难题。在标准构建上,须在适度性标准、利益平衡性标准与差异化标准指导下,建立“义务违反认定、责任程度划分与责任减免”的具体判断标准,并着重考量董事身份地位、管理参与度、职责定位、专业能力及薪资水平等影响因素,最终实现董事“负有责任”的精准认定与合理追责。

李勇军;郭丽杰

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325035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社会科学

公司法违法减资负有责任的董事董事责任董事义务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1)

P.99-108,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公司累积投票制变革研究”(22FFXB036)。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