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删除权的限制OACHSSCD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对个人信息删除权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其第2款只涉及对删除权客观上的限制或变通,而缺乏衡量主观利益的具体化规范,因此有必要以该条款为基础,对删除权的限制展开研究。深入剖析删除权与其他法律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可归纳出言论自由、知情权、公共利益为限制删除权之因应。但要合理界定此种限制,还应通过适用利益衡平原则、引入比例原则等方式探寻限制程度之标准。虽然删除权受到多种利益的限制,但其仍存在适用余地。对此,逻辑删除为删除权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提供了平衡空间,保障删除权受限背景下法律效果的实现。
张可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12
社会科学
利益衡平比例原则物理删除逻辑删除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6 (1)
P.118-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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