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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真实自决权"的法治回归OACHSSCD

中文摘要

前数字时代向数字时代的转型变迁,既促进个人信息从隐性概念进阶为显性权利,又使得个人信息权利在海量数据流通共享中被稀释,导致信息主体陷入逐渐丧失"真实自决权"的法治困局.数字社会作为新型社会形态,其创生发展伴随着个人信息权利让渡的现象,即个人信息主体通过让渡部分个人信息自决权,实现核心层的个人信息"真实自决权"在数字社会的合理运行,这需要对个人信息自决权进行必要的"去伪存真".有效保障数字空间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的"真实自决权",关键在于确立具有穿透三大数字屏障的治理模式,即通过倾斜性保护与国家强监管穿透平台优势权力、民行刑一体化追责机制穿透算法技术黑箱、构建"用户自决→被遗忘权→用户自决"循环体系阻断海量数据决策风险,使个人信息在数字空间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中重新还权于个人.

夏伟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自决权真实自决权公私融合核心层个人信息

《学术界》 2026 (1)

167-178,12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经济时代实质穿透式定罪的适用路径及其边界研究"(25CFX114)的阶段性成果.

10.3969/j.issn.1002-1698.2026.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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