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力介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规范构造OACHSSCD
现行土地管理规则以行政程序为核心,未能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财产权设立规则的完整供给,私权设立与公权力管制存在混淆。《民法典》中集体所有权是以客体的归属关系明确其私权规范逻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而非所有权行使的结果。在制度规范的教义学解释层面,公权力介入表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中的主体设置与客体利益限定,应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规范明确财产权设立中的主体关系;在具体的设立规则层面,依据公法用途管制区分权利设立方式,公权力仅作为外部构成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中介入,应通过限定公权力介入的方式,明晰权利设立的主体、用途以及收益分配等私权规则,进而与《民法典》规范相衔接。
李国强;温容泽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00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00
社会科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权力介入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客体利益
《河北法学》 2026 (2)
P.44-62,19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建设学科项目“国内国际双循环背景下海洋资源利用新秩序构建研究”(L25ZD047)的成果。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