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政联合发文审查主体模式选择OACHSSCD
党政联合发文是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结合的新兴制度产物,其显著的联合治理效能使得这类特殊规范性文件近年来被广为运用,但随之而来的是“如何监督”的问题。先确定属性再行规制不失为一种方法,但这容易陷入属性之争而导致监督缺位的问题较难得到解决。“由谁审”是监督起点和方向所在,故先明确审查主体是构建备案审查制度的前提。目前在审查主体模式选择方面有一元独审模式和二元联动模式等,但相关模式都无法有效满足党政联合发文审查需求。建立“三元备案审查+司法附带审查”的主体模式是可行的选择。对该审查主体模式的选择依据和原因、审查主导权、介入时机及需突破的梗阻等问题,都需进行相应的分析阐释。
陈光;赵硕民
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辽宁大连116081辽宁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辽宁大连116081
社会科学
党政联合发文审查主体备案审查司法审查联合审查
《河北法学》 2026 (2)
P.63-80,1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党内法规基层治理效能的转化路径研究”(24YJA8200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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