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冲突及其应对OACHSSCD
区块链电子证据不具有原始件证据属性,不能等同于证据原件,其本质是借助哈希值计算与分布式存储实现对电子证据的防篡改保管。基于多维度考察,区块链电子证据在证据载体、技术保真以及规范表达上均与原始件证据相悖,呈现出显著的复制件属性,并引发最佳证据规则在法理、目的以及规范层面上的适用困境。鉴于推定具有可反驳性的代真特性,可以将区块链电子证据推定为证据原件,并通过对推定标准与反驳证据责任分配的明确,推进最佳证据规则在区块链电子证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进而回应区块链电子证据中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困境。
龚善要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社会科学
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推定原则真实性证明责任
《河北法学》 2026 (2)
P.123-139,17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人工智能司法中技术辩护的体系化构建研究”(25FXC0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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