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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中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定位及制度展开OACHSSCD

中文摘要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自2015年试点开始,逐步在我国各个领域进行展开,到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试点的设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但现在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仍然存在一定的程序交叉,没有明确的顺位关系。随着《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要审议检察公益诉讼法,如何厘清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中各程序的地位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目前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存在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定位不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权侵入行政权,民事公益诉讼以审判权代替检察权行使等问题。从检察机关系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出发,在制度顺位上应当构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监督支持作用为第一顺位,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第二顺位,以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第三顺位,以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第四顺位的制度方案,以最大程度避免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竞合问题。

焦洪昌;黄钱卓尔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社会科学

检察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角色定位法律监督行政权

《河北法学》 2026 (1)

P.16-35,20

202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研究”(GJ2022C23)的研究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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