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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取侵害企业数据权益的三阶法律判断OACHSSCD

中文摘要

网络爬取个人信息是互联网中常见的数据获取方式,当前司法实践中采取的竞争法救济路径将企业数据权益视为排他性权利,忽略了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和被爬取者的数据提供义务,严重损害了爬取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爬取是一个动态的数据利用过程,应结合不同阶段的法律规定和利用方式进行侵权判断。在数据获取阶段,以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数据构成侵权,但在法定情形下,爬取者通过自助行为获取数据的除外;在数据利用阶段,违反法律规定和有效的授权许可协议的利用,对公开个人信息推断数据的替代性利用构成侵权;在数据处分阶段,转让、披露非法获取的数据,违反法律规定或有效的授权许可协议转让、披露数据构成侵权,但转让、披露公共数据和加工过的公开个人信息原始数据不构成侵权。

赵自轩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社会科学

网络爬取个人信息数据可携带权授权许可协议替代性利用

《河北法学》 2026 (1)

P.76-100,25

2021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的公私法协同保障机制研究”(2021PY76)西南政法大学2021年度项目“数据垄断背景下数据爬取的合法性与合理范围研究”(2021XZNDYB-04)的阶段性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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