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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的过错推定责任:质疑回应、体系协调与规则适用OACHSSCD

中文摘要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范式宜采取一元化的过错推定原则。这既是信息处理者承担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之制度逻辑的必然演绎,也是维系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的促进二元衡平的应然要求。《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私密信息隐私权保护优先规则导致的价值评价矛盾,可通过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制的是实力地位不对称的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间以识别分析为核心的信息处理活动,与《民法典》旨在调控的对象迥然有别而得以化解。在实行过错推定的背景下,判定个人信息侵权中过错的关键在于,信息处理者是否可以推翻科加于其身上的过错推定。为此,信息处理者除须证明自己已履行法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之外,还应证明其已善尽一个具备通常智识经验的信息处理行业从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

莫杨燊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广东珠海519087

社会科学

个人信息侵权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协调注意义务

《河北法学》 2026 (1)

P.139-159,21

2022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研究”(22JZD017)202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人工智能与《民法典》双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20CFX041)的阶段性成果。

10.16494/j.cnki.1002-3933.2026.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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