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政策的理论依据与实现路径OACHSSCD
依据刑罚的报应目的、一般预防目的和特殊预防目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坚持“宽容不纵容”的刑事政策。“宽容”要求合理划定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第3款应解释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有限引入而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宽容”要求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尽可能采取社会内处遇,并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判处无期徒刑应解释为死刑的替代刑并严格限制适用。“不纵容”并不限于对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依法严惩”,而是要求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罚应依法有度。“依法严惩”的是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而非普通犯罪,同时应将“依法严惩”的适用范围参照《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追诉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犯罪进行解释。“不纵容”应加强对司法出罪未成年人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与教育,宜将这两类对象依法纳入专门教育体系范围,并完善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措施,刑行衔接织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体系。
张婧;何显兵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北京100035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
社会科学
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刑罚目的专门教育
《河北法学》 2026 (1)
P.160-1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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