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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今中西之间:法理学的四种形态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虽然只能代表一个法学二级学科,但是,法理学的学术理论形态却不止一种。着眼于古今之变与中西之异,通过辨析古今中西之间各种主导性法理学的逻辑起点,可以找到四种产生了支配地位的法理学。一是古代中国的德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尚书·尧典》。二是古代西方的智性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旧约全书·创世记》。三是近现代的社会契约论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霍布斯的《利维坦》。四是现当代的历史唯物主义法理学,它的逻辑起点见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它的最新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在古今中西之间分别生成的四种法理学因为历史条件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不同的学术理论形态。充分理解不同形态的法理学,有助于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全面把握法理学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喻中;

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北京100088

政治法律

德性法理学;智性法理学;社会契约论;历史唯物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

《学术界》 2024 (005)

P.5-26 / 22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研究”(2023JZDZ013)的阶段性成果。

10.3969/j.issn.1002-1698.2024.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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