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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中的脆弱性利用行为与刑法规制OA北大核心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广义的数字操纵包括狭义的数字操纵和欺骗,前者一开始就利用了他人既有的脆弱性,后者制造他人的临时脆弱性继而加以利用。数字操纵的危害在于其破坏了消费者作出真实选择的核心经济假设。数字经济行为主体可以更容易地妨碍消费者的决策,而人们却缺乏有力的措施来确保它们不会采取对其不利的行动。数字经济之所以如此脆弱,是因为预防操纵的市场性保障和市场性罪名不再奏效,针对欺骗的规范性保障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数字操纵的社会危害性和预防必要性要求刑法对其进行规制。短期来看,可以采取利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间接打击这一行为的司法方案。远期来看,可以在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增设专门的罪名直接规制数字经济中的脆弱性利用行为,或者增设滥用算法罪、非法提供算法服务罪,通过规制该行为运用的技术间接规制该行为。

郭旨龙;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政治法律

数字操纵;数字欺骗;数字经济脆弱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学术界》 2024 (004)

P.62-75 / 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据竞争不法行为入罪边界的刑法解释研究”(23CFX065)的阶段性成果。

10.3969/j.issn.1002-1698.2024.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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