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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监督职责的类型与规范路径OACHSSCD

中文摘要

监察监督是我国《监察法》第11条规定的一种监察职权性行为。监察监督职责从本质上说是系统性、综合性的防止公权力异化的预防性职权。基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监察监督行为的实现效果等因素,监察监督职责呈现为间接型与直接型两种类型。前者基于监察监督防患未然的特性,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开展的规模式间接监督行为;后者基于监察监督防微杜渐与惩前毖后的特性,是针对特定对象开展的个案式直接监督行为。实践中,间接型监察监督面临有效性不足的风险,直接型监察监督面临行为偏离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性调控:以精细化的方式强化间接型监察监督的实效性;以规范构成要件方式规制直接型监察监督的适用。

卫跃宁;赵伟中;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政治法律

监察监督;《监察法》;间接型监察监督;直接型监察监督;廉洁教育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01)

P.46-57 / 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9ZDA13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23BFX126)。

10.13438/j.cnki.jdxb.2024.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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