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我国254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中,在收买者主体为在生理或经济上有劣势的大龄单身男青年,被收买妇女多为外籍妇女和国内患病妇女;本罪高发于中东部省份,且其实现高度依赖居中介绍者和拐卖者;在司法实践中,本罪呈现较高的轻刑化和非实刑化比例,存在法定刑普遍适用不足的问题。人口比例相对失衡、经济状况低下、婚姻观念保守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现象的三大影响因素。治理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需要的是严格司法而非提高法定刑,还应当在教育、经济、社会等层面协同发力。
古瑞华;陈智岩;李雨桐;
信阳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河南信阳464000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行书院,北京100191
政治法律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证考察;严格司法;协同治理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002)
P.27-33 / 7
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应用研究重大项目(2024-YYZD-04)。
10.3969/j.issn.1003-0964.2024.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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