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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根基、守成与发展OACHSSCDCSSCI

中文摘要

流域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和区域性、稳定性和动态性、共性与差异性等对立统一特性,这些特性既是自然的,也是社会和人文的,其成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产生的制度根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目的在于通过司法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促进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尺度一致性,提升流域生态环境司法质效。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应当在守成基础上求发展,全面总结和吸收实践经验,针对其现实不足,坚持系统观念系统思维,以必要性为原则谨慎设置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机构,优化流域生态环境案件集中管辖制度,避免将其混同于“生态环境司法流域化”,实施“程序嵌合式”、有限的“多审合一”审理机制,将司法协作作为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优化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运行机制。

肖爱;汤世豪;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政治法律

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集中管辖;协作机制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01)

P.82-95,114 / 15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一湖四水’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研究”(19ZDB017);湘潭大学韶峰学者岗位人才引进项目“法典时代我国环境法治转型发展研究”(2022BSQDF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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