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作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休眠状态,传统的财产侵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难以实现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损害的全面救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相较于民法上的传统所有权而言具有诸多特殊性,应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的救济定位为一种特殊的私权救济,在特殊所有权视阈下对损害赔偿进行适度的公益性扩张。以全民所有权作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救济的权利基础,探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损害救济之上附带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救济的可能性,规范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的救济类型,明确索赔主体,厘清损害赔偿范围,完善公益性的救济程序并妥善处理好其与关联诉讼的关系。
李挚萍;秦萱钰;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政治法律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特殊私权;附带生态价值;生态损害赔偿;环境公共利益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001)
P.69-81,114 / 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损害民事救济机制研究”(23BFX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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